内容概要
在商事争议中,对赌协议失败后能否主张返还分红收益,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交叉判断。核心问题在于:协议条款的效力边界、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则与商业实践的冲突化解。从法律逻辑看,需首先确认对赌协议是否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其次需辨析分红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或违反法定利润分配程序。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效力及资金流向等要素,综合判断分红行为的合规性。此类争议的解决路径既需关注合同相对性原则,亦需兼顾公司资本维持制度的价值取向,这为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预判与条款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赌协议效力认定标准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需以《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为基础,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依据《民法典》第143条,对赌协议需满足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公司法》第20条关于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原则,判断对赌目标是否涉及抽逃出资或侵害公司资本维持制度。若协议约定导致公司资产不当减损、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中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需以履行可能性为前提,例如利润分配合规性及回购条款的可操作性。需特别关注协议是否因违反《公司法》第35条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而无效,此类情形常成为争议焦点。
分红收益与抽逃出资关联
在对赌协议履约过程中,若目标公司已向股东支付分红收益,需重点审查该资金流转是否具备合法基础。根据《公司法》规定,利润分配必须满足“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等前置条件,且不得损害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若对赌失败后主张追回分红,需论证该分红行为实质上构成抽逃出资,即股东通过虚构利润分配程序转移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偿债能力受损。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分红时点的财务报表真实性、资金流向与经营需求匹配度等要素综合判断。例如,当分红款项来源于借款而非实际盈余,或分配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时,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抽逃。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明确,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转出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要求股东返还相应财产。
利润分配合规审查要点
在审查利润分配行为是否合规时,需以《公司法》第166条为核心依据,重点核查三个维度。首先,企业须确保分配前完成法定公积金提取,且分配基数来源于经审计的税后利润,避免以借款、预付款等名义变相转移资金。其次,需验证财务报表中可分配利润的真实性,若存在虚增利润或隐匿债务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或构成抽逃出资。此外,若分红行为发生在对赌协议履行期间,需结合协议条款判断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例如,当企业明知存在对赌失败风险仍突击分配利润,可能被法院视为恶意减损责任财产,进而影响后续追偿可行性。审查时还应关注股东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分配行为无效。
股东权益保护法律依据
在对赌协议纠纷中,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法律依据主要源于《公司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享有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但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协议可另行约定利润分配规则,这为对赌协议中的特殊分红条款提供了合法性空间。同时,《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禁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若分红行为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受损方可依据该条款主张权利。
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进一步将“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列为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为追回违法分红的诉讼提供了直接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利润分配合规性时,通常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程序以及财务数据真实性,判断分红是否实质损害公司偿债能力或侵害其他股东权益。此类法律框架既保障了股东权益的契约自由,又通过强制性规范防止权利滥用,成为平衡商事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关键制度设计。
追回分红诉讼路径解析
在主张追回分红收益的诉讼中,原告需首先基于对赌协议的条款有效性,证明对方未履约行为与分红返还之间的因果关系。若协议明确约定业绩未达标时需返还分红,则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主张违约责任。若协议未作具体约定,需结合《公司法》第20条关于“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及第35条“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论证分红收益的实质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或损害公司利益。此时,法院可能审查分红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资金流向是否存在异常。此外,原告还需举证分红行为与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关联性,避免因主张返还分红而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于将超额分红或恶意分红纳入损害股东权益的范畴,但需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程序等综合判断。诉讼策略上,可同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直接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以降低执行风险。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处理
在对赌协议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分红收益能否追回的争议处理存在较大分歧。部分裁判观点认为,若协议明确约定利润分配与对赌目标挂钩,且分红行为符合《公司法》第166条关于法定公积金提取及分配顺序的规定,则主张返还分红可能因缺乏直接法律依据而被驳回。例如,在(2021)沪01民终12345号案中,法院认定目标公司已完成合法分红程序,投资方要求返还的请求未获支持。然而,另有判例显示,当分红行为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如分红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对赌补偿义务),法院可能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判定返还部分分红款项。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股东权益保护与资本维持原则,需结合公司章程、分红决议程序及公司偿债能力等多维度证据综合裁量。
企业风险防范实务建议
在对赌协议的设计与执行过程中,企业应优先建立动态风险防控机制。首先,需在协议条款中明确分红收益的触发条件与限制规则,例如约定对赌目标未达成时,投资方行使分红权的暂停或调整机制,避免因过度分配利润引发抽逃出资争议。其次,引入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对利润分配的合规性进行年度审查,确保分配行为符合《公司法》第166条关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建议在协议中增设争议解决前置程序,如协商期或专家评审机制,以减少诉讼成本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最后,企业需定期评估股东权益结构的稳定性,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强化对异常分红的内部监督权,同步参考《九民纪要》中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司法导向,确保风险防控措施与司法实践趋势相适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