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失败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追加投资?
发布时间:2025-04-30

内容概要

对赌协议失败后的法律救济路径中,能否要求对方追加投资需从多重维度展开分析。首先需审查协议本身的效力,包括条款合法性、履行条件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其次,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公司法》的核心规则,直接制约着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边界,法院在裁判中将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股权回购的财务基础、是否突破利润分配限制等核心指标。此外,若企业未完成法定减资程序或缺乏可分配利润,相关诉求可能因损害债权人权益而被驳回。司法实践强调在投资方权益保护与债权人利益保障之间寻求平衡,主张追加投资须同时满足合同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复合要求。

对赌协议效力审查关键

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是司法裁判的首要环节,直接影响当事人能否主张追加投资股权回购等权利。根据《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审查重点集中于协议主体的适格性、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程序的合规性。若协议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或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情形(例如约定固定收益回报且未与公司经营风险挂钩),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区分目标公司与其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直接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条款,需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判断其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或不当利益输送。此外,协议中关于业绩补偿的计算方式、触发条件是否显失公平,亦可能成为效力审查的实质要素。

资本维持原则应用解析

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制度安排,其核心目标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与稳定性,防止不当减资行为损害债权人权益。具体到对赌协议场景中,当协议触发失败条款时,投资方主张通过追加投资股权回购实现退出,需重点审查公司资产流向是否构成实质上的资本抽逃。根据《公司法》第35条及第14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返还资本须以合法减资程序为前提,且不得违反利润分配限制性条款。实践中,法院常结合企业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额度及债务清偿能力进行动态评估,若公司存在大额未清偿债务或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则可能认定履行对赌义务将突破资本维持原则的底线。例如,在部分判例中,法院明确要求投资方完成减资决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方支持其回购请求,以此实现投资者利益与外部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平衡。

股权回购可行性评估要点

对赌协议触发回购条件后,能否实际履行需重点核查资本维持原则的合规边界。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情形存在差异,需明确目标公司是否具备法定或章程约定的回购事由。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可分配利润减资程序作为核心审查标准——若公司缺乏足额利润且未完成法定减资流程,回购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进而违反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此外,投资者需举证回购条款与公司正常经营存在合理关联,避免因损害公司偿付能力而被认定无效。具体而言,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余额、回购资金流向的独立性以及股东会决议程序的完备性,均构成影响回购可行性的关键要素。

利润分配法律限制解读

对赌协议失败引发的投资争议中,利润分配的法律限制是判断能否通过公司自有资金履行义务的核心要素。根据《公司法》第166条,公司分配利润前须优先弥补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剩余部分方构成可分配利润。若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或未完成法定公积金提取程序,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将直接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司法实践中,法院常结合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真实可分配利润。例如,在部分股权回购纠纷中,即使协议约定以利润分配方式实现回购,若公司实际不具备分配条件,该诉求仍可能因损害债权人权益而被驳回。此类限制旨在防止股东通过利润分配掏空公司资产,确保企业偿债能力与市场稳定性。

未减资程序诉求驳回原因

对赌协议失败引发的投资争议中,追加投资诉求能否实现往往与公司是否完成法定减资程序密切相关。根据《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履行债权人公告程序,并留足法定异议期,该规定旨在通过资本维持原则防止不当资产流出损害债权人权益。司法实践中,若投资方主张通过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实现权益,但目标公司未启动或未完成减资程序,法院通常会以“损害公司偿债能力”为由驳回诉求。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1642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直接执行回购条款可能导致公司资产不当减少,需以完成减资程序作为前置条件。这种裁判思路既维护了公司独立人格,也强化了商事交易中债权人优先保护的价值位阶。

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分析

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权益保护始终是司法审查的核心维度之一。根据《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财产独立性与稳定性构成债权人利益的基础防线。当投资方主张股权回购追加投资时,法院需重点核查公司是否存在不当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例如,若目标公司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即实施回购,可能直接削弱其偿债能力,此时债权人可通过主张撤销权或代位权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此外,监管部门通过强化财务审计、限制异常利润分配等措施,构建起事前风险隔离机制。司法实践中,法院常结合资产负债表测试偿付能力测试,动态评估公司资本充足状态,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地位不受投资对赌条款的冲击。

司法实践利益平衡策略

对赌协议失败引发的纠纷中,法院需在投资保护债权人权益之间寻求动态平衡。一方面,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认可协议中关于追加投资股权回购的约定效力;另一方面,严格适用资本维持原则,防止公司资产不当流出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例如,在审查投资方诉求时,法院通常要求目标公司完成法定减资程序或证明存在足额可分配利润,以此作为执行回购义务的前提。同时,对于涉及抽逃出资嫌疑的条款,司法倾向于从严解释,避免公司偿债能力被实质性削弱。此类裁判逻辑既体现了对合同自由的有限干预,也彰显了《公司法》框架下优先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底层价值取向。

合同约定与法定规范结合

对赌协议失败引发的追加投资争议中,合同条款与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协调适用成为司法审查的核心。虽然商事活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原则债权人权益保护等规定构成对合同自由的关键限制。例如,即便协议明确约定投资方有权要求股权回购或资金补足,仍需满足公司完成法定减资程序或存在足额可分配利润的前提。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通过穿透式审查,判断合同履行是否实质性损害公司资本信用基础或外部债权人利益。这种将合同约定嵌入法定框架的裁判逻辑,既维护了投资方合理期待,亦防止股东通过协议变相规避公司法对财务安全的底线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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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高级律师
擅长争议解决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深度法律服务,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累计服务超500家,诉讼标的额逾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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