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赌失败,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因市场波动导致的损失?
发布时间:2025-05-22

内容概要

随着对赌协议在投融资领域的广泛应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市场波动损失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当对赌失败触发违约情形时,投资方能否主张对方承担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的间接损失,成为实务中的核心争议点。本文以《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公司法》对对赌规则的效力认定标准,系统梳理损失追偿的法律逻辑链条。其中,可预见性标准的司法适用边界、举证责任分配的实务操作难点以及违约金调整规则的具体适用场景,需要重点厘清。同时,该问题涉及民法典合同编与公司法特别规范的交叉适用,需通过类型化分析明确不同交易结构下的裁判倾向,为投资方构建风险防控与权利救济的双重保障机制提供理论支撑。

对赌失败损失追偿路径解析

在对赌协议触发失败条件后,投资方主张市场波动损失赔偿需遵循特定的法律路径。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实务中,司法机关通常结合合同条款效力、损失发生时间及因果关系三要素进行判断。若合同明确约定市场波动损失承担条款且不违反《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投资方可直接依据协议主张权利;若条款缺失,则需证明该损失属于签订合同时可预见性标准覆盖范畴。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民终字第1123号判决中明确指出,因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损失,可能构成减轻违约方责任的法定事由。

市场波动损失责任认定标准

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市场波动损失是否纳入违约赔偿范围,需结合可预见性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合同条款约定、行业交易惯例及风险提示程度三方面审查损失可预见性:若协议明确约定市场波动风险分配机制,或相关行业普遍存在类似风险防范条款,则倾向于认定该损失属于可预见范围;反之,若市场波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阈值且未在合同中预先警示,则可能被排除在赔偿责任外。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分配在此环节具有关键作用,主张赔偿方需初步证明损失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及可预见性基础,而违约方可提出反证否定该关联性。

可预见性规则司法裁判要点

对赌协议纠纷中,可预见性标准是界定违约方是否需承担市场波动损失的核心要件。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以“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合同条款的明确性、行业交易惯例及双方缔约时的商业背景,综合判断损失是否属于可预见范畴。例如,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市场风险分担机制,或投资方在缔约时已提示特定市场波动风险,则相关损失更易被认定为可预见。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分配在此环节具有关键作用,主张损失赔偿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违约方在缔约时已预见或应当预见该损失类型及范围,而违约方则可通过反证推翻该推定。部分判例显示,法院对“应当预见”的认定倾向于采用理性商事主体标准,即基于行业一般认知水平进行客观判断。

违约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实务

在对赌协议违约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及《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违约方承担市场波动损失投资方需初步证明三要件:违约事实、因果关系及损害结果。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需重点说明市场波动与违约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性,例如因融资方未按期完成业绩目标导致企业估值下滑,进而引发连锁市场反应。

实务中,融资方若抗辩损失超出可预见性标准,则需就其主张承担举证义务,例如提交行业风险分析报告或同类交易惯例数据,以证明市场波动属于不可预见的异常情形。对于损失金额的认定,法院通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投资方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或交易流水等客观证据,同时结合违约金调整规则审查实际损失与约定赔偿的比例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复杂商业场景下,法院可能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综合双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及逻辑自洽性进行裁量。

违约金调整机制法律适用

在对赌协议纠纷中,违约金调整机制的法律适用需以《民法典》第585条为基础,兼顾商事合同特性与公平原则。当守约方主张市场波动损失赔偿时,若违约方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法院将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市场风险分配等因素进行裁量。司法实践中,商事审判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若违约金显著超过实际损失的130%(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可能触发调整机制。值得注意的是,投资方需举证证明市场波动损失与违约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及可预见性,而融资方则可通过证明损失扩大的非关联性降低责任范围。此外,法院在调整时会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以及双方是否通过风险预留条款合理分配了市场波动风险。

民法典与公司法交叉适用分析

在处理对赌协议违约责任时,《民法典》《公司法》的交叉适用需关注规范目标与价值导向的协调。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失赔偿以可预见性标准为限,而《公司法》则通过司法解释对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履行条件设置特殊规则,例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资本维持限制。当市场波动导致损失时,投资方主张赔偿需同时满足《民法典》的因果关系要件与《公司法》的资本管制要求。具体而言,若损失源于市场系统性风险,法院可能援引《公司法解释五》对股东权利的限制条款,认定该损失超出公司方可预见性范围,从而排除赔偿责任。此类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需结合两部法律:投资方应证明损失与违约行为的直接关联,而公司方可援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抗辩履约可行性。这种交叉适用既需维护契约自由,亦需防范公司资本不当流出对债权人利益的冲击。

投资方权益保护核心策略

在应对对赌失败引发的市场波动损失追偿问题时,投资方需构建多维度的权益保护机制。首先,应在对赌协议条款中明确约定市场波动因素与违约责任的关联性,例如通过设置价格调整公式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市场变量进行量化,增强损失主张的客观性。其次,建立动态风险控制机制,如分阶段履行条款或设置履约保证金,避免因单方违约导致损失扩大。此外,投资方可结合《民法典》第584条关于可预见性标准的规定,在协议中预先列举可能影响市场估值的风险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降低司法裁判中因果关系认定的不确定性。最后,通过完善争议解决条款(如约定专业仲裁机构)及提前收集行业数据、交易记录等举证材料,为后续主张权利夯实证据基础。

风险预见与合同条款设计建议

对赌协议订立阶段,投资方应通过专业尽调与情景模拟建立风险预见机制,尤其需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市场波动因素的归责边界。建议将市场波动损失的类型、计算方式及责任豁免情形以列举式条款固化,例如约定特定行业指数变动阈值或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免责条款。对于可预见性标准的适用,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市场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并将结论作为合同附件以强化证明效力。同时,应细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例如要求融资方对超出合理预期的市场波动提供反向举证,或设置分层式违约金条款以匹配不同风险等级。此外,可增设动态调整机制,如将业绩补偿金额与市场价格波动指数挂钩,或约定周期性风险重评程序,以平衡违约责任认定时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上一篇:如果对赌失败,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吗?
徐律师 高级律师
擅长争议解决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深度法律服务,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累计服务超500家,诉讼标的额逾50亿元。
法律百科
投资协议 资金返还 投资收益 对赌协议 投资本金 投资回报 资金利息 投资风险 资金来源 投资损失 投资退出 资金挪用
法律难题 专业解忧
回复及时,响应迅速
咨询即时响应,高效解决法律难题
专业服务,精准解决
资深律师团队,提供定制化法律方案
一对一服务,隐私保障
专属律师对接,严格保护用户隐私
立即咨询
在线客服
电话咨询
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