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失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4-09

内容概要

对赌协议失败引发的法律问题涉及多重维度,需系统梳理各环节风险与应对策略。从效力认定层面,需结合《民法典》合同编与《公司法》审查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形,例如股东责任认定是否突破资本维持原则。在履行环节,股权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与执行障碍常成为争议核心,需分析公司章程限制、回购资金来源合法性等实务难点。同时,税务争议处理需关注业绩补偿与股权转让的税务定性差异,避免因计税基础争议引发额外成本。此外,《九民纪要》对对赌协议的裁判规则提供了重要指引,尤其在平衡投资方权益保护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具有实践价值。本段将围绕上述焦点,为后续章节的深度解析奠定框架基础。

对赌失败法律效力认定

对赌协议效力审查中,司法实践通常以《九民纪要》第5条为核心依据,重点考察协议是否具备合同主体适格性条款合法性权利义务平衡性。若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法院一般认可其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当目标公司作为对赌方时,需结合《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审查回购或补偿条款是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效力认定相对明确;而涉及目标公司自身履行义务时,需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可执行的减资程序利润分配条件,以避免突破公司资本制度底线。

股权回购履行障碍解析

对赌协议触发股权回购条款后,实际履行常面临多重法律与实务障碍。根据《九民纪要》第5条,尽管投资方主张回购的权利效力可获支持,但需满足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若目标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主体,需完成减资程序(《公司法》第35条、第142条),而实践中因股东会表决僵局或债权人异议,减资程序可能陷入停滞,导致回购条款无法执行。此外,若协议约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审查其偿付能力及财产线索的可执行性,尤其在股东资产已转移或存在多重债务时,回购请求可能面临“空判”风险。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案件中税务争议亦成为履行障碍,例如税务机关对回购价格中“资本公积转增”部分的计税认定差异,可能直接影响交易成本与执行意愿。

税务争议处理实务要点

对赌协议失败引发的税务争议处理需重点关注交易性质认定与税基计算规则。在股权回购条款触发时,税务机关可能将回购差额视为“利息所得”或“股权转让收益”,进而产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分歧。实务中需结合《九民纪要》第5条关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标准,分析交易实质是否构成资本性投入或债权性融资,以确定适用税目及税率。对于业绩补偿款项,若被认定为“违约金”性质,可能面临增值税应税义务的争议;而作为“投资调整”处理时,则需关注税前扣除的合规性。此外,股东责任认定过程中需同步评估代扣代缴义务履行情况,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滞纳金或行政处罚风险。在处理路径上,建议提前通过税务意见书、预约定价安排等方式与主管机关沟通,降低后续争议概率。

股东责任认定标准探讨

在对赌协议失败引发的责任认定中,股东责任认定标准需结合《九民纪要》第5条与《公司法》第20条进行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核心审查要件。若股东以个人名义签署对赌协议且未履行法定程序,可能被认定为突破公司独立人格,进而承担连带责任;反之,若协议明确约定以公司资产履行回购义务且程序合法,则股东责任可能被限缩。此外,抽逃出资恶意转移资产等行为可能触发《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股东责任范围需与过错程度、行为后果相匹配,避免过度扩大责任边界,以平衡投资安全与商事效率。

司法救济策略与路径

对赌协议失败后,投资者需系统构建司法救济策略,结合《九民纪要》第5条与《公司法》相关规则明确请求权基础。若股权回购条款触发条件已成就,可优先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履行回购义务,但需注意目标公司减资程序障碍可能导致执行受阻。对于股东责任认定,若存在抽逃出资或滥用股东权利情形,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追究连带责任。在税务争议处理环节,需区分业绩补偿与股权转让性质,避免因定性错误引发重复征税风险。此外,针对履行期限届满但未及时主张权利的情形,需严格审查诉讼时效及协议中管辖条款效力,必要时通过财产保全措施保障执行可行性。

九民纪要核心条款适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5条为对赌协议纠纷提供了关键裁判指引,其核心在于区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股东对赌两种情形的效力差异。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司法实践需重点审查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债权人保护规则,若存在回购义务履行导致公司资本不当减少的风险,可能触发《公司法》第35条、第142条的限制性规定。而投资方与股东间的对赌则需结合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判断股权回购条款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九民纪要虽未直接否定对赌协议效力,但强调“可履行性审查”需穿透至公司财务现状及偿债能力,这为后续执行程序中的障碍预判提供了实质性标准。

业绩补偿执行路径分析

对赌协议失败情形下,业绩补偿条款的执行需以合同效力审查为前提。根据《九民纪要》第5条,若补偿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具备商业合理性,法院通常认可其效力。执行路径上,首先需明确补偿方式,包括现金补偿、股权比例调整或资产置换等,其中股权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需与公司减资程序衔接,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履行障碍。其次,需核查补偿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否与协议约定一致,尤其需注意税务争议处理中可能涉及的税基核定问题。对于股东责任认定,若原股东或实控人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虚构业绩等行为,投资人可主张穿透追责。此外,执行过程中需结合《公司法》第35条、第142条,确保补偿行为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防止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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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高级律师
擅长争议解决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深度法律服务,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累计服务超500家,诉讼标的额逾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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