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失败后,是否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5-04-09

内容概要

在商事交易中,对赌协议作为风险分配工具,其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追责路径需结合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综合判断。本文以《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条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至五百八十五条)为框架,系统梳理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证明规则,以及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裁量标准。同时,结合《九民纪要》第50条对商事交易特殊性的考量,分析守约方在对赌失败后主张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的现实可行性。通过厘清合同约定效力与法定责任边界,为当事人选择权益保护路径提供法律逻辑支撑,并着重探讨违约金过高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对赌协议违约认定标准

对赌协议的违约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范双重维度进行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具体到对赌协议中,需重点审查目标公司业绩、股权回购条件、估值调整等核心条款的履行状态。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违约行为的客观性、可归责性及损害后果的关联性三方面展开分析:其一,需证明相对方存在明确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如未按期完成业绩指标);其二,违约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并非必要构成要件,但可能影响责任范围;其三,守约方需初步举证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九民纪要》第50条虽聚焦违约金调整规则,但其“尊重商事交易自治”的原则亦对违约认定标准的裁量尺度产生实质影响。

民法典违约责任核心条款解析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至五百八十五条系统构建了违约责任认定与承担的基本框架,为对赌协议纠纷提供了核心法律依据。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常作为判断对赌失败后责任形式的基础。第五百八十四条进一步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要求守约方证明损害与违约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第五百八十五条赋予法院对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调整权,这与《九民纪要》第50条形成规则衔接,要求裁判需结合合同履行程度、过错比例等综合裁量。上述条款共同构成动态责任体系,既保障守约方权益,亦防止责任过度扩张。

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关联分析

在对赌协议纠纷中,违约行为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是追究责任的核心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守约方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造成实际损失。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行为与结果的直接关联性可预见性损害范围合理性三个维度进行审查。例如,若目标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导致股权回购条件触发,需进一步分析未达标是否完全归因于违约方的经营决策,或存在市场环境变化等外部因素。值得注意的是,《九民纪要》第50条强调,主张违约金调整的当事人需对“损失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要求守约方在主张赔偿时,需系统梳理财务数据、交易记录等证据链条,以精准量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

九民纪要违约金调整规则解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50条对违约金调整规则作出系统性指引,明确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避免机械适用合同约定。在对赌协议纠纷中,若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而守约方则需就违约金合理性(如行业惯例、交易风险等)进行补充说明。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业绩补偿条款的审查更注重实质公平性,若补偿金额与目标公司估值或经营状况明显失衡,可能触发显失公平的调整机制。此外,法院在裁量时亦会结合合同目的交易背景,区分补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确保裁判结果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立法导向。

司法实践中的继续履行可行性

对赌协议纠纷中,法院判定继续履行可行性时,需综合考量合同目的实现可能性、履行成本及社会效益平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若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当事人可主张替代性救济。例如,在股权回购型对赌中,若目标公司已丧失偿债能力,法院可能依据《九民纪要》第50条,结合“资本维持原则”认定继续回购存在障碍,转而支持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现金补偿条款的履行审查相对宽松,但若违约方已出现严重财务恶化,法院亦可能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履行方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守约方主张继续履行时,需对履行可行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则需就“履行不能”或“显失公平”提供反证。

对赌失败后如何有效追责

在对赌协议触发违约情形后,守约方应通过证据固定法律路径选择实现有效追责。首先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例如要求完成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义务。若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主张赔偿,同时需注意《九民纪要》第50条确立的违约金调整规则,避免因主张金额过高被法院酌减。对于举证责任,守约方需系统性梳理合同履行记录违约行为证明实际损失计算依据,重点论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此外,若协议存在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性(如标的公司仍具备经营价值),可优先主张实际履行而非单纯金钱赔偿,以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违约金过高举证责任划分

在主张违约金调整的诉讼场景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裁判结果。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及《九民纪要》第50条,违约方若主张违约金过高,需初步举证证明约定金额显著超出实际损失,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守约方,后者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违约遭受的具体损失范围或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行业特性、交易习惯及违约行为的恶性程度,综合判断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质。值得注意的是,守约方对损害结果的证明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而违约方对“过高”的质疑则需提供可比交易数据或行业利润率等客观依据。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可能依据《九民纪要》的裁量指引,对违约金进行阶梯式调整,平衡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

守约方权益保护路径选择

对赌协议履行失败后,守约方需系统化梳理法律救济途径,通过《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至五百八十五条构建请求权基础。具体而言,可优先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违约方完成业绩补偿或股权回购等核心义务;若实际履行存在障碍,则转向赔偿损失或主张违约金。此时需结合《九民纪要》第50条的违约金调整规则,针对约定金额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博弈。值得注意的是,守约方应同步收集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证据,避免因因果关系断裂导致诉求落空。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综合考量协议履行情况、行业惯例及当事人过错程度,在修理、重作、减少价款等多种责任形式中作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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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高级律师
擅长争议解决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深度法律服务,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累计服务超500家,诉讼标的额逾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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