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赌协议未达成目标,我是否有权要求回购股权?
发布时间:2025-04-09

内容概要

对赌协议作为投融资领域的重要工具,其核心在于通过预设条件实现风险分配。当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或上市期限未达成时,投资方主张股权回购的权利将面临多重法律约束。我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以及第14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性条款,构成对回购行为的基础性规范。司法实践中,法院需重点审查回购是否触发抽逃出资风险、减资程序是否合法履行、企业利润分配能力是否受损等要素。此外,诉讼中还需结合公司章程、回购条款的公平性以及股东会决议效力等细节,综合判断回购主张的可行性。本部分将系统梳理上述法律要点间的逻辑关联,为后续分析提供框架支撑。

对赌协议触发股权回购条件

对赌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结合协议约定的触发条件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综合判断。通常,当目标公司未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上市计划或其他核心经营指标时,投资方依据协议可主张股权回购。此类条款的合法性审查需重点关注两点:一是回购条件是否违反《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禁止性规定;二是回购程序是否符合第14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定限制。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可非因投资方主观过错导致目标公司未达标的情形,但要求回购条款与公司资产状况、减资程序及股东权益保护形成合理关联。此外,触发条件的清晰性、可执行性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亦可能影响最终裁判结果。

公司法如何约束股权回购行为

公司法通过强制性规定对股权回购行为设定严格限制,以防止资本无序流动及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公司法》第35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第142条则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仅在特定情形下可回购股份,如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施股权激励。对于对赌协议引发的股权回购诉求,法院需重点审查回购行为是否违反抽逃出资禁止性规定,以及是否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实践中,若公司未完成减资所需的股东会决议、资产负债表编制及债权人通知等程序,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抽逃资本。此外,回购行为还需确保不损害公司正常利润分配能力,避免因资金流出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这种双重约束机制,既维护了公司资本稳定性,也为投资方主张权利划定了法律边界。

未达标时股权回购法律依据解析

对赌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未达成时,投资方主张股权回购需以《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框架。根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若回购行为导致公司资本不当减少,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而《公司法》第142条对股份回购作出限制,要求公司需通过合法减资程序或使用可分配利润完成回购。司法实践中,法院重点审查回购资金来源是否合规,例如是否履行法定减资决议、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同时,若公司存在利润分配不足情形,可能影响回购可行性,需结合财务报表验证公司偿付能力。投资方需证明回购条款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且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方能获得司法支持。

抽逃出资条款对回购的影响

抽逃出资作为《公司法》第35条明令禁止的行为,直接影响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若投资方主张的股权回购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或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资本公积金等特定账户,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进而导致回购条款无效。例如,部分法院在审查回购资金来源时,会重点核查是否通过利润分配、借款等合法途径筹集资金,避免公司资本不当减损。与此同时,投资方需注意区分对赌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法律边界——前者以协议有效性为前提,后者则直接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因此,在设计回购条款时,需同步规划减资程序的履行路径,并确保利润分配等资金流转符合《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以降低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减资程序在诉讼中的审查要点

在股权回购纠纷中,法院对减资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尤为严格。根据《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履行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等法定程序。司法实践中,若投资方主张通过减资实现股权回购,法院将重点核查以下内容:其一,股东会决议是否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其二,是否依法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要求在报纸上公告,以保障债权人异议权;其三,减资后公司资本是否仍符合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因回购导致公司偿债能力显著降低。若公司未履行完整减资程序或存在抽逃出资嫌疑,投资方的回购请求可能因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法获得支持。此外,法院还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审查减资行为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防止以回购为名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权益。

利润分配不足如何影响回购

在对赌协议触发股权回购的情形下,利润分配不足可能直接影响投资方主张回购的可行性。根据《公司法》第166条,公司进行利润分配需以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为前提,剩余利润方可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若目标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可分配利润未达约定标准,投资方主张回购时可能面临合法性障碍——公司若无足额利润支撑回购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构成抽逃出资或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此时,法院在审查回购请求时,通常要求公司先行履行减资程序或证明存在其他合法资金来源。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协议约定以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若利润分配不足导致公司缺乏支付能力,投资方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回购方案未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影响正常经营。

股权回购诉讼需注意哪些要点

在主张股权回购权利时,诉讼主体需重点关注公司法第35条、第142条对回购行为的强制性约束。首先,需明确对赌协议中关于回购条件、价格计算方式的约定是否具备可执行性,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其次,法院可能重点审查公司是否完成法定减资程序,若未履行相应决议或公告义务,回购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此外,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目标公司存在利润分配不足或经营异常等事实,以支撑回购诉求的合理性。诉讼过程中,还需注意股东优先购买权、债权人异议等程序性障碍,并提前评估执行阶段可能面临的资产变现难题。

后续救济路径及法律保障措施

股权回购主张进入司法程序后,投资方需优先依据对赌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选择诉讼或仲裁路径。若协议未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重点证明回购条件已成就且未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例如提供目标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等证据链。同时,若回购涉及减资程序,需提前核查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表决记录,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执行障碍。对于执行阶段可能面临的资金问题,可申请财产保全或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协商分期履行。此外,《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时,法院应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这为回购主张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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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高级律师
擅长争议解决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深度法律服务,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累计服务超500家,诉讼标的额逾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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