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失败,我想分期支付补偿款,对方不同意,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6-17

内容概要

对赌协议因目标未达成触发补偿义务时,若义务方因资金压力难以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履行,需系统性评估法律框架下的救济路径。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及权益分配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对利润分配的限制性条款,义务人需优先核查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合法性基础。若协商分期支付方案受阻,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及《公司法》司法解释,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履行方式调整。法院在审查时将重点考察公司财务报表、现金流状况等财务关键指标,综合判定分期履行的可行性。此过程中,义务方需同步制定未来追偿权利保留机制,以应对潜在的执行风险。

对赌协议法律救济路径

对赌协议履行受阻时,权利人可通过协商与诉讼双轨制寻求救济。首先应依据协议约定启动协商程序,重点围绕分期支付补偿款的可行性展开谈判,同时需结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评估公司利润分配能力。若协商未果,权利人可依据《公司法》启动诉讼程序,主张在保障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前提下,以可分配利润或法定公积金履行补偿义务。在此过程中,需特别关注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特别约定,以及公司财务报表中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关键数据,避免因强制履行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触发公司资本底线。

公司法35条适用要点解析

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涉及补偿款支付争议,需重点考察《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明确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并强调利润分配应以公司有效利润为基础,且需符合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原则。实践中,若补偿款支付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或违反法定利润分配规则,则可能触发该条款的适用限制。例如,当公司未产生实际可分配利润时,股东要求通过分期支付补偿款实现债权,可能被认定为突破资本维持原则,进而面临法律效力风险。此外,需注意该条款与公司章程的衔接问题——若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存在特别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作为调整分期支付方案的重要依据。

分期支付补偿款法律依据

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主张分期支付补偿款,需重点援引《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则。补偿款支付不得损害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若分期方案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当减少,且符合利润分配规则(即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则具备合法性基础。同时,若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款履行与公司盈利周期挂钩,或存在分期支付的触发条款,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履行方式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存在合同依据,仍需通过审计报告等材料证明公司当前现金流无法支撑一次性支付,且分期安排不会实质影响债权人权益,此为法院审查分期支付合理性的核心要件。

协商分期方案核心技巧

对赌协议履行受阻时,协商分期支付补偿款需注重策略性与法律合规性。首先,应基于《公司法》对股东利润分配的限制,向对方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及现金流预测,证明公司当前财务状况不足以支持一次性清偿。同时,可结合《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法定程序,提出分期方案与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挂钩,确保每期支付额度不超过当年度可分配利润的30%-50%。此外,需在谈判中明确分期支付的时间节点、违约责任及担保措施(如股权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增强方案可信度。若对方担忧补偿款履行风险,可主动提议将分期协议提交公证或引入监管账户,通过制度设计降低信任成本。

诉讼程序启动条件分析

对赌协议履行受阻且协商分期方案未果时,权利人可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启动诉讼程序。根据司法实践,诉讼程序启动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其一,补偿款履行义务已明确触发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豁免情形;其二,公司具备可分配利润但拒绝执行支付义务,需结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对利润分配的限制性条款进行双重合规性审查;其三,主张分期履行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当前财务状况无法承担一次性支付,且已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合理分期方案。值得注意的是,若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或存在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院可能对分期请求持审慎态度。此时,诉讼策略应侧重对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数据等财务关键指标的专业论证,以强化分期履行的必要性主张。

法院审查财务关键指标

当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在判断是否支持分期支付补偿款时,将依据《公司法》对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财务健康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核查公司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利润表,确认是否存在超额分配利润或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情形。对于主张分期履行的被告方,法院通常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验证现金流缺口的客观性,并评估其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核心指标是否达到行业安全阈值。此外,法院可能结合公司未来经营预期(如已签订的重大合同、投资计划)综合判断分期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偿债能力进行专项评估。若公司存在隐匿资产、转移资金等恶意规避债务行为,法院将直接驳回分期请求。

分期履行被驳后续措施

若法院未支持分期支付补偿款的请求,债权人可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通过查封、扣押债务人名下财产等方式实现债权。与此同时,债务人需立即启动资产保全评估,核查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重大资产缺口,并依据《公司法》要求准备审计报告,证明公司当前利润分配能力受限的客观事实。若执行过程中发现财产线索不足,债务人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分期履行的必要性,或在协商阶段补充提交新的财务报表及经营计划,争取与债权人重新达成和解意向。对于已进入终本程序的案件,债权人仍可保留另行追偿权,待公司经营状况改善或具备分红条件时,依据《公司法》审查股东会决议内容,再次主张权益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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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追偿权利保留机制

补偿款履行争议中,若法院未支持分期支付方案且判决全额支付,主张分期的一方仍可通过法律程序保留未来追偿权利。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利润分配的限制性规定,主张权利方需明确约定或通过司法文书载明:当公司经营状况改善且满足第166条法定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可基于新的财务数据重新主张履行补偿义务。实践中,可申请执行阶段中止执行或与债权人达成附条件的和解协议,同时通过定期披露公司财务报表、资产变动等方式,为后续权利主张留存证据链条。此外,需注意避免因主张分期支付而触发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合规风险,确保权利保留行为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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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高级律师
擅长争议解决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深度法律服务,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累计服务超500家,诉讼标的额逾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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