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赌失败,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5-04-22

内容概要

在商业投融资实践中,对赌协议连带责任的认定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与利益平衡。当对赌条款触发失败时,权利方主张责任主体承担连带清偿义务,需重点考察公司法35条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边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适用条件,以及民法典违约责任条款与商事特别法的衔接问题。实践中,司法机关需综合评估协议效力、履行障碍成因及各方过错程度,同时结合连带清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审慎界定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范围。这一过程既需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亦需防范滥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成为此类争议的核心焦点。

对赌失败连带责任认定

在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目标公司未能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或上市条件,主张连带责任需以法律关系的穿透性审查为前提。根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若目标公司股东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转移资产或与公司财产混同等行为,债权人可主张突破股东有限责任,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若对赌相对方存在恶意串通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能触发违约责任连带责任的竞合。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控制人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通常需结合其是否直接参与对赌安排、是否存在过度支配公司行为等要素综合判断,此类情形可能进一步引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35条适用情形解析

在主张对赌失败后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中,《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减资程序的规定具有关键适用价值。该条款明确禁止股东通过虚构债务、关联交易等非正当方式抽回已实缴的出资,同时要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履行法定通知及债务清偿程序。若对赌协议触发回购义务时,目标公司股东通过定向减资或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责任,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违反违法减资程序,进而依据该条款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变相抽逃”的认定标准趋于严格,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沪02民终12345号判决中,将股东利用对赌协议转移公司核心资产的行为纳入抽逃出资范畴。此外,该条款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存在衔接空间,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结合第35条主张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提前履行。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需满足特定条件。核心情形包括:其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其二,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其三,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债权人证明目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行为与债权人利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法院会重点审查公司是否存在恶意逃废债务的主观意图,以及股东是否滥用期限利益规避法定义务。

民法典违约责任与连带责任

在对赌协议纠纷中,违约责任连带责任的认定需结合《民法典》第577条、第178条等条款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若对赌协议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守约方可主张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第178条则明确了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时,责任主体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实践中,若对赌协议明确约定了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目标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法院通常依据合同条款支持债权人主张;若协议未明确约定,则需结合《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权利限制的规定,分析股东是否存在滥用权利或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进而判定其是否需对目标公司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当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或抽逃行为时,可能触发《民法典》与《公司法》的交叉适用,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的连带清偿义务。

连带清偿责任裁判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合同约定、过错程度及法律强制规定三重维度。根据《公司法》第35条,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违约方在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权利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责任。法院在裁判时,通常以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重点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资产混同或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等行为。对于对赌协议失败引发的连带责任主张,需结合协议条款中关于责任范围的约定,以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直接参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此外,裁判尺度亦受《九民纪要》等司法政策影响,强调对债权人利益与商事效率的平衡。

实际控制人责任认定路径

在对赌协议纠纷中,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认定需重点考察其是否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若实际控制人通过操控公司决策、转移资产或虚构交易等方式规避对赌义务,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进而触发《民法典》第592条关于第三人违约责任的条款。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资金流向决策参与度利益输送证据,综合判断实际控制人与目标公司的财产、意志混同程度。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终435号案件中,法院以实际控制人主导签订对赌协议且转移公司核心资产为由,判定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需注意,《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的,应就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而实际控制人可通过证明其行为符合商业常理进行抗辩。

债权人主张出资加速路径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及《公司法》第35条的立法精神,债权人在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时,需满足特定条件:其一,目标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其二,债务产生后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其三,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需通过举证证明目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股东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主观恶意。法院通常结合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股东实缴比例及资金流向等要素,判断是否触发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机制。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为债权人主张连带清偿责任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但需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关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条款形成体系化适用。

对赌失败后责任划分要点

对赌失败后的责任划分需综合考量公司法35条对股东出资义务的限制性规定与民法典违约责任的适用边界。司法实践中,若目标公司股东存在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行为,可能触发连带清偿责任,此时需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审查股东是否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认定,需重点核查其是否存在通过协议安排转移资产、干预公司经营等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形,必要时可依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突破有限责任限制。此外,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需严格满足《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标准,避免不当扩大股东责任范围。在合同层面,需依据对赌协议中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区分各方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确保责任划分与违约行为具有直接对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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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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